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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 第1-5章(13)

2013-12-02 15:57: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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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

  第一节 规范性公文的撰写

  一、规范性公文的含义和特点

  1.规范性公文的含义

  规范性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系的公文,是为管理和开展各项行政工作而制订,带有规章制度性,它为行政工作提供了标准和范式。

  2.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公文相比,规范性公文有如下特点:

  (1)公文内容的强制性。规范性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的普遍性。规范性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问题。

  (3)公文生效程序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文在审批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审批过程的参加人数多、次数多。大多以会议的形式正式确认,公布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公布。

  (4)公文语言运用的规范性。规范性的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5)公文效用的独立性。规范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即公文效力所及只针对正式成文(生效)之后发生的有关事物;新公文形成之后,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公文”即行废止,以新公文为准。

  二、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和基本写作要求

  1.规范性公文的结构

  规范性公文,如章程、条例、规定、规则等,在结构方式上,几乎都是条款式结构,这是规范性公文所具有的突出的严密性在结构方式上的体现。具体说,规范性公文的结构有以下几点:

  (1)规范性公文从总体结构上看,一般包括标题、发布或通过批准日期、内容的章节、正文几个部分。规范性公文的标题一般由事由(问题)和文种两部分组成,发布或通过批准的日期,公文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一般标注在文件的标题之下,并用括号括起。

  (2)规范性公文的正文结构一般包括:制发公文的目的、依据、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实施日期、实施程序、有关说明等。

  第一,制定目的。指制发文件者的动机及所要实现的结果。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是对文件主题的明确揭示,文件中的其他一切内容均不得与其相悖或有所超越。制定目的大都以精确、概括的语句表达,并置于文件正文的起首。常以介词“为”“为了”,等领叙。

  第二,制定依据。指制发文件的前提条件与根据。在文中表明制定依据有助于明确文件的客观针对性,提高文件的权威性,因而它也是大多数规范性公文不可缺少的内容。制定依据常以介词“根据”“遵照”“依据”等领叙。构成依据的是有关上级法律、法令、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上级的其他文件,以及有关客观情况、事实等。

  第三,适用范围。即对文件有效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表明文件对何种人及事物具备有效的约束力。除这一范围是不言自明的情况之外,都应在文件中明确表达,否则将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界定文件的效力范围,无法准确界定“违法”“不违法”。

  第四,有关定义。指对文件中根据实际需要而创设或使用的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规定。其作用是使表达更严谨有效,防止歧义和争执,澄清事物、概念的界限,以利于执行。这里对名词术语含义的规定在同一文件中完全适用,即文中所有同一词语均只含有同一含义,只作同一种解释;文中所有同一内容只用这一词语表达。

  第五,主管部门。即对文件的执行或监督执行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指明主管部门有利于文件的执行落实。

  第六,具体规范。即文件的主体内容,明确规定支持、保持、发展什么,限制、禁止和取缔什么,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有关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

  第七,奖惩办法。即有关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方式、程序、措施的规定,必要时还包括对申诉程序和机构作出的规定。

  第八,施行日期。即对文件正式实施时间的规定。规范性公文大都不能在制发机关履行批准手续后即生效执行。为此,需在文中专门规定施行日期。这方面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种: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另行规定其他时间施行;规定以另一规范性公文的施行时间为施行日期;规定本文施行日期另由其他规范性公文确定。

  第九,施行程序与方式。即施行(公布)过程、施行(公布)责任归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的权利责任归属、根据与原则、步骤方法的规定,以及实施中对文件内容作出权威性解释的解释权专属者的规定等。

  第十,有关说明。主要指对该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的规定,对附件效用、数量的规定,以及不同文字文本效用(包括产生争议时以何种文本为准)的规定等。在规定与其他文件关系时,应明确与其有关的其他文件同时有效、废止,还是部分废止。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除款之外,条、项、目均冠以数字,称“第×条”等或分别以汉字和阿拉伯数码表示。其中条以一文件为单位排大流水号,其他则均以上一层次为单位排小流水号。条文较多时,可设章,章还可再分节。反映上述内容的条文在排列上应讲究归类准确、层次分明、井然有序。

  表达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以及具体规范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原则性内容的条文大都依次排在文件的首部,一般统称为“总则”部分。若分章表述时总则即为第一章。

  表达具体规则各分项内容的条文接在“总则”之后,按事物间的逻辑关系分类集中编排。若分章表述时,每一类或几类为一章。这些条文统称为“分则”。

  表达奖惩办法的条文接在“分则”之后,或单独构成“罚则”或作为“分则”中*后的条文。若分章表达时,需独立成章的情况下可直称章题为“罚则”“法律责任”“奖励与处罚”等。

  表达施行程序与方式、施行日期、有关说明的条文接“罚则”之后,依重要程度或其他标准逐条表述。这些条文统称“附则”,若分章表述可直称章题为“附则”。

  主管部门一项内容可视其具体情况置于“总则”或“附则”中表述,也可在有关“分则”中表述。

  2.规范性公文的写作要求

  (1)一致性。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权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严密性。规范性公文结构与语言表述必须完整齐全,严谨缜密。明确地阐明约束的对象及程序、范围;清楚地交待有关职限、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时限要求;所提各项要求应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衡量指标。语气坚决肯定,避免使用“一般”、“大概”、“似”等不确定的词语,表示范围时不用“等”字表述未尽事项;尽量不用“暂”、“拟”、“准备”等词语修饰意图与要求。

  (3)条理性。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简明性。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讲理由、不作议论分析、不作详尽的例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要尽量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句,便于理解。

  (5)稳定性。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6)连续性。规范性公文之间具有必要的继承关系。为维护这种连续性应在新文件写作前,广泛收集与查阅有关文件并认真进行分析对照,如确需以新的规定取代既有规定时应明确说明对原有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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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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