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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6)

2014-06-26 17:43:4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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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九十五条 人事考试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考试信息的确定和采集应符合国家或省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考试的信息项和要求,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九十六条 建立健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网络。省、市(州)、县(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及设备。

  第九十七条 人事考试信息包括报考人员基本情况、考试科目、考室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考试违纪违规记录等。国家或省根据人事考试工作需要,公布各种人事考试信息标准和代码。

  第九十八条 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报考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根据考试需要设置考点、考室,对本市州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进行管理;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全省应试人员、考点、考室设置信息的汇总、准考证编排、评阅试卷、考试成绩录入和统计分析。

  第九十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高信度。

  第*○○条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各类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各种手段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一条 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和考试成绩登记册分别由省、市(州)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核盘存档保存备查。

  第十二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条 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命题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命题工作及其人员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情况及其它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材料。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 (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评卷、登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当年相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条 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一、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的;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二、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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