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6 17:43:4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热 加微信领资料 领 APP模考刷题 爆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六章 考点人员配备
第四十五条 考点设主考 1人,副主考1─2人。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分片设点或在县设考点的,考区必须派人承担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每个考室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从考点所在学校教师中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教师担任。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各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室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第四十七条 考室外设工作人员(流动监考)若干人,原则上每个楼层应有1─2人,负责维护考室外部秩序和协助考室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考点主考、副主考应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应与各主考签订《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考点设值班人员1人,负责上下联络工作,汇报考前准备工作和考试实施及重要情况。考试结束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守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有关考试考务文件规定配备的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计算机、面试等特殊考试的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按相应考务文件规定配备。
第七章 考 试 实 施
第五十二条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细则相关内容及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第五十三条 考试前一天,人事考试机构须派人到考点协助主考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室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第五十四条 考试试卷应于考试前1小时运抵考点,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考试科目为两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试时间依次分别存放,实行异人复核,避免错乱。
第五十五条考试开始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进入各自岗位。
第五十六条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备用品。
第五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室,对号入座(计算机等特殊考试按有关考试操作规定执行);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放入寄存包内或装入专用通讯袋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五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分发试卷、答题卡,并提醒其核对、清点试卷,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但不得答题。
第六十条 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应试人员开始答题。监考人员需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副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各考室清查应试人员参考、缺考人数,由考点汇总报考区,考区汇总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告。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预告时间。
第 六十三条 考试终结,考点统一发出终止考试信号,应试人员停止答题,并整理好试卷反扣在桌上,试卷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在《应试人员签名册》上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方能离开考室;各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题本)、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第六十四条 各考室监考人员收集、整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编排(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送交考点办公室逐一验收;清理考室待用。
第六十五条 试卷验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装订、密封,整理考试有关资料,并附《应试人员签名册》由主考签字,专人送交同级人事考试机构收存。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指派专人接收试卷,并按试卷交接单的数量和要求逐一验收签字。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经装订的试卷可按交接试卷清单清点,机读卡则应当场开封清点,无误后再密封并经双方签字后交接。
第六十七条 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非正常情况时,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告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由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参加统一考试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第八章 评卷与登分 第六十九条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全省统一(或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聘请有关教师、专家入闱评卷并请纪检、监察机构派人实施监督。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规定的,也可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委托具备保密、存放试卷和评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评卷。委托评卷的,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评卷合同。
第七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应加强对评卷人员、场所和保密措施的检查落实,明确责任,所有评卷人员应签订《评卷人员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评卷人员必须具有与所评试卷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
第七十三条 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评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评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七十四条 要选择环境条件良好、外界干扰少、有利于封闭的场所进行评卷。严格执行保密措施,明确评卷人员保密纪律。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备2名保管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十五条 涉及评卷的计算机工作室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录入人员不得携带软盘进出工作室。与评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考试成绩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第七十六条 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各级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考试信息。要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各类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和软盘的保管和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各科试卷评阅前,阅卷人员须逐袋清查有效试卷份数,并认真填写有效试卷登记单。
第七十八条 人工评卷要求
(一) 人工评卷应按题型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各专业科目评卷组长负责人工评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评卷质量负责。
(二) 各题型评卷组要在正确理解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并制定具体的评卷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三) 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圆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抹。
(四) 评判主观性试题,一律采用给分制,即各题均应标记采分点得分数,不标记扣除分数。每评完本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评卷人姓名。评卷不标记扣除分数。
(五) 全卷评完合分时,首先应对各题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得分数填入卷首相应栏目内,然后合计卷首各题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如发现题目得分有误时,应与原评卷人联合签名更改分数。
(六) 各评卷组应确定专人负责评卷质量检查工作,并在全部试卷评阅完后组织全面复查;如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需要作更改的答卷,质检、复查人员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由评卷领导小组处理或授权处理。
(七) 评卷中不准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领导小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九) 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人工评卷工作应在评分标准下发后20天内完成。由省内组织考试的人工评卷工作原则上在1个月之内完成。
第七十九条计算机评卷要求
(一) 评卷前,应设立机读监督员对计算机评卷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计算机评卷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光电阅读器的基本原理,并能及时处理评卷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二) 计算机评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准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有关信息。
(三)计算机阅卷前,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和计算机病毒防犯工作,并对阅卷软件进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开始阅卷。拆封答题卡袋时应与机读监督员共同进行,认真核对每个答题卡袋内的答题卡数量与袋面记录数无误,然后再对答题卡进行机读。
(四) 在计算机评卷过程中,要按考室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相符(包括缺考考生信息),防止漏读。
(五) 计算机评卷须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双方要严格检查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履行交接手续。试卷保管人员应根据评卷进度,对试卷袋统一拆封,并将考室的起止编号,标记在试卷袋封面相应位置。取出的试卷要与原试卷袋统一编号,将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交评卷组。评阅完的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由试卷保管人员统一交登分组。
(六)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机房的铅笔、橡皮应有专人保管。对影响机器阅读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评卷负责人签字并经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批准,应有2人以上在场进行处理。答题卡复制后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七) 对评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评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反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八) 计算机评卷组应及时填写工作记录,每天做好数据资料备份,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评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密封后,交由专人保管。
(九) 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计算机评卷工作应在评分标准下发后15天内完成。由省内组织考试的计算机评卷工作原则上在应在接收试卷后20天之内完成。
第八十条 异常试卷的认定及处理
(一) 认定异常试卷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的原则。
(二) 经评卷组或验收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试卷,为异常试卷:
1、《考室情况记录单》有违纪、违规记录的试卷。
2、考号、姓名有涂改,未用规定用笔答卷,字迹前后不一,以及有特别标记等问题的试卷。
3、计算题解答时不按规定答卷,出现同错或无计算过程,只有结果的试卷。
4、对实行计算机阅读答题卡的试卷,还应根据"选项"和"填涂信息点"两个方面同错进行鉴别。"选项"同错系指同一种类型的答题卡(即同为A卡或同为B卡)选项相同;"填涂信息点"同错系指不同类型的答题卡填涂位置相同(特别是填涂位置有明显涂改的)。"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即视为异常答题卡。对一些难以识别的答题卡,须同时与对应的试卷核实。
5、试卷答案与标准答案或教材、资料完全一致的。
6、试卷笔迹经专家鉴别不属考生笔迹的。
7、同名同姓,考号相同的。
8、姓名、考号互串的。
9、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三) 认定程序:
1、评卷时,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根据异常试卷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鉴别情况如实填入《评卷登记表》内,同时向评卷组长报告。
2、评卷组长要在评卷工作结束前,组织专人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入《评卷登记表》内。
3、对评卷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评卷组长汇总后,填写《试卷异常说明书》,提交评卷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4、对难以确认的异常试卷和同一考室雷同试卷超过60%的整考室应单独存放,并及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5、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应请专家和省人事考试机构予以确认。
6、对经鉴定后确定为违纪试卷或考室的,要认真写出书面说明,并经评卷组长或专家组长签字。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异常试卷认定结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向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内组织考试的异常试卷认定结果,向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验收组组织认定。
第八十一条 违纪试卷的处理
(一)对经确认的违纪试卷、考室的处理,由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经专家鉴定同一考点雷同试卷超过60%的,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考室,应取消该考室的考试成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登分组对经确认为违纪违规的试卷,按确认结论和《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对其成绩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登分工作要求
(一) 登分工作必须在人员和场地上与评卷工作严格分开,并指定专人组成登分组。
(二)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按照卷面原始分和统一的要求、程序进行登录,录入人员不得改动卷面分数。登分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增设副组长1人),负责组织核分、登涂分、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登分组长对登分质量和录入结果负责。
(三) 登分前,登分组工作人员要对试卷各题得分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并对全袋试卷数量、《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考场编号核对无误(如发现评卷、计分或合分有错误,应请示评卷组长或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后,才能拆除装订线,逐袋登分。
(四) 实行计算机阅卷的考试科目,如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其主观性试题部分的阅卷及登分工作按"人工评卷"及登分要求进行,分数合成(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分数的合成)工作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
(五) 登分人员应将各考室应考人员姓名和分数如实填入成绩登记表相应栏目内。对有考场违纪记录并认定违纪的试卷应认真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评卷登记表》的记录,并按"成绩无效"登入"违纪处理成绩"栏内。
(六) 实行机读的,对违纪考生要在其答题卡"违纪标识"栏目进行填涂,登录分数和记录字迹要清楚、工整。
(七) 计算机录入考试成绩必须有 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实行异人异机复录校核制度,发现不符的,应由登分组长组织人员及时纠正。复核登分无误,应在《考室情况记录单》或答题卡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每天的录入结果都应备份并打印出来,标明日期,由登分组长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如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应请示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进行修改并在计算机和机读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修改前后的内容,由修改人与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八) 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应由复核人在登分表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应请示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九) 每袋试卷分数登录完毕,应随时将答卷和答题卡(纸)放入原袋。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和信息软盘、计算机工作记录、各种信息完整的成绩单(一式三份)、违规违纪人员情况名单及其它异常人员情况名单。密封后交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指定专人接收、管理,存档备查。
(十) 登分组要有专人领送保管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和信息软盘,并对其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八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分别按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省内组织的考试要求,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章 考务工作检查验收
第八十四条 评卷、登分、统计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请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对考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请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有关要求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包括违纪考生名单及准考证号、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八十五条 检查验收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和"专家认定"的方法进行。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是未参加考试评卷工作的人员。
第八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报名、资格审查、考室编排、试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以及评卷、登分等各考试环节的组织和操作程序及执行回避制度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评卷质量检查,采取分科目随机抽取合格率较高的整考室试卷的办法,抽取试卷数量不低于国家规定,并严格按照该次考试统一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差错率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
(三)考点纪律的检查,按照经阅卷专家认定异常试卷的内容,采取对整考点、考室试卷进行检查的办法。对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合格率20%以上的考区、考点、考室及单科考试成绩异常高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四)对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反映纪律混乱的考点或考室要进行单独检查,对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作出答复。
第十章 考试成绩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应在评卷及验收工作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汇总,并在考后30天内按有关要求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全国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成绩未经国家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的批准,省及省内的人事考试成绩未经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公布考试成绩。
第八十九条 考试成绩须经省人事考试机构复核、确认无误后,通过核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三个月内公布。各地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公布成绩。
第九十一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公布考试成绩时,须同时公布《查分规则》;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申请查分。
第九十二条 各地应做好资格考试中跨省市转考生的信息交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尚未完全通过滚动考试的我省应试人员,本人申请转到其他省市继续考试的,应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经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出具应试人员成绩证明函(包括考试名称、应试人员姓名、原档案号、身份证号、级别、专业,通过考试的名称、考号、通过年份、分数),告应试人员迁往省市的人事考试中心。
(二)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接到外省市应试人员转考申请后,应允许其在当地继续报考,并将该应试人员有关信息加到本地考试的档案库中。
(三)接收转考应试人员的市州须将应试人员的成绩证明函及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纳入全省考试管理系统。
第九十三条 公布考试成绩后,须颁发证书的应当按照资格水平证书(合格证书)发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发证、考试合格人员建档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种资格(水平)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证书管理与发放"的规章制度。各类证书一律由省考试中心统一打印,经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批准并鉴章后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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