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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2)

2014-06-26 17:43:4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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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事考试制度,实现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考试工作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含工人技师)考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选拔考试以及其它受委托举行的资质认证考试和对各类人员的测评、测试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受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事考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教材(资料)、统一命题、制卷、阅卷,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四川省保密委和四川省保密局关于转发中央保密委和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密办发[2003]1号)。 人事考试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人事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 名

  第九条 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利用多种途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递考试项目(专业)、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办法、报考条件及所需证件、资料等考试信息。

  第十条 报名按属地原则或考试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办理有关手续,可根据需要采取以单位集体或个人直接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须填写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并按各类考试的不同报考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如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同意报考证明等)和本人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原件遗失的,须由原发证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报名点要向报考人员提供人事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查询办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由报名点或考试文件规定的机构审查,审查人应在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审批意见"栏签名,以示负责。对不符合考试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报名。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或有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处理报考人员信息。经复核准确无误后,按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规定及时上报报名软盘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报名点发给准考证。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准考证原则上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根据需要也可由省人事考试机构授权市、州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若应试人员准考证遗失,zui迟应在考试前一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报名点核准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但应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四条 报名点应根据各类考试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报考人员提供或销售有关教材,不能直接提供教材的,应明确告知报考人员购买教材的途径、办法。

  第十五条 准考证号的编排:资格(水平)考试应使用"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录用(招聘)考试应按"录用(招聘)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编排;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和工人技师考试应按"工考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编排准考证号时,同一单位的考生应编排不同的考室或不相邻的考号;应避免同一考室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

  第十六条报名时由报名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用。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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