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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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解析(7)

2013-09-18 09:56:34 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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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①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②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③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关系加以调整,而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调整。④施工人有过错。⑤有因果关系。贾强的人身损害应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贾父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1)贾强在上晚自习时教室灯管坠落造成其头部受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贾强的头部受伤正是由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造成,学校有管理上的过错,故应承担过错推定民事责任。

  (2)贾父在送贾强去医院的途中由于在路上施工的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而使贾父、贾强掉进沟里,贾父受伤,贾强头部再次受到撞击,摩托车受损。这一结果与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有关,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施工单位属于有过错。所以贾强的头部再次受到撞击、贾父受伤、摩托车摔坏与施工单位有关,施工单位应承担过错推定民事责任。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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