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分方式
第十七条 面试评分采用百分制,面试总成绩为100分。考官在面试进行时可根据应试人员现场答题情况,对照评分标准,用铅笔对每位应试人员在不同要素上的表现进行试评分,面试结束时,再用钢笔分别打出应试人员每个要素的具体得分,并合计成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
第十八条 考官评分时应客观公正,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评分表和汇总表应由人事考试机构留存半年备查。
第十九条 计分员将各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分别去掉一个zui高分和一个zui低分,然后分别将其余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相加并除以去掉zui高分和zui低分后的考官数,zui后计算出每个应试人员的平均得分为各个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对面试考官少于5人的专业面试,面试成绩由所有考官的分数直接平均计算而成。
第七章 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条 编制面试试题原则:
(一)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人员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二十一条 面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题目与测评要素的一致性。
(二)题目难度适中。
(三)取材要适合时宜。
(四)题干不宜太长。
第二十二条 公共面试每次命制2—3套试题,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专业面试每个职位命制2套试题,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第二十三条 命题时应拟定答题要点或评分档次,并以条目形式确定评分标准、等级。
第二十四条 命题方式:由省录用主管机关召集专家统一入闱命题,也可向专家征集若干套试题,然后入闱组题。
第二十五条 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和软盘须严格封装,由定点印刷厂承印。
第二十六条 从试题进厂印刷到启用,对所有接触试卷的场所和人员进行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面试考务工作的各市州政府人事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将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数、应试人员的人数、面试的时间安排等面试安排事项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制作面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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