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水平,使面试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实现对面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二章 面试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政策、制作面试试题、审批面试工作方案、监督面试实施,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面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及以下公务员录用面试;受委托组织实施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市州机关的录用面试。
第六条 省、市州政府人事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面试考务工作。
第三章 面试分类
第七条 面试分为公共科目面试和专业科目面试。
第八条 公共科目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相关能力。
第九条 专业科目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科目面试应根据职位需要确定。除职位特殊需要进行专业面试外,一般职位原则上只进行专业笔试,不再进行专业面试。
第四章 面试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关联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具体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三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拟录用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五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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