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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刑罚的具体运用

2014-03-04 10:13:5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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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个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l)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中*高刑期之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 计算在新的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 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犯罪分子必 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七、假释

  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一子。(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一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十年以上。(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5)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八、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1)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2)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追诉期限为十年;(3)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4)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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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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