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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共同犯罪

2014-03-03 09:56:2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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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两种: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具体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所谓犯罪集团,指有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这些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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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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