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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014-03-03 09:54:0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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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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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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