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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

2013-06-03 16:30: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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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2.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韵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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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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