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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

2013-04-03 16:10:2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人才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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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9〕457号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人事处:

  2006年7月1日以来,省属事业单位已全面实施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这对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改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资格条件的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拟订招聘方案和公告时,对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准确表述。招聘岗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要求,应根据空缺岗位的聘用资格条件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资格条件的设置宜宽不宜窄,其设置和表述原则上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的专业目录的一、二级学科门类或三级专业名称规范设置。有专业方向要求的,应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管理岗位不设置专业限制,极少数管理岗位确需专业背景的,应按一、二级学科门类或不得少于3个专业进行设置。

  二、关于资格审查和审核确认

  资格审查包括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的网络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确认和省人事厅负责的审核确认等环节。招聘公告规定的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是资格审查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对考生、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招聘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等资格条件以及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把好资格审查关。

  各部门各单位在资格审查中,对考生提供的毕业证要通过查询教育部相关网站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其所报岗位“学历或学位”和“学科或专业”两栏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相符。招聘岗位的专业资格条件涉及专业方向的,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查认定。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得予以通过。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相关高校或省及以上相关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对其留学所学专业进行认定,认定为相似专业的视为专业资格条件合格。

  省人事厅依据有关政策和招聘公告对各部门报送的拟聘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内容包括对各部门公招组织实施程序的规范性审查,以及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的*终审核等。经审核,程序规范且拟聘人员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省人事厅予以确认。

  三、关于急需短缺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在首次公开招聘中因未达到开考比例予以取消的,再次公开招聘时,同一招聘岗位在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按1:2设定仍达不到开考比例,该岗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该单位急需短缺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次公招中该岗位可不再取消或调减,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笔试人员可进入后续公招程序,达到公告规定成绩,经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聘人员。

  四、关于考试成绩计算

  各部门各单位在拟定公开考试招聘方案时,实行综合淘汰的,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一般按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计算确定。笔试进行了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笔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只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五、关于确认材料报送和其他注意事项

  各部门在向省人事厅报送拟聘人员审核确认材料时,对原在职的拟聘人员,不再要求拟聘人员按《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第九条(四)款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材料,只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

  在省人事厅审核确认拟聘人员前,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安排或同意拟聘人员提前到招聘单位工作。拟聘人员必须通过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单位方可按管理权限办理人事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社会关联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公招中不按规定执行引发的矛盾,按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切实履行维稳责任。对在公招工作中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人员,按照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以及人事部令第6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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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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