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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黄尔梅2011年刑事诉讼法年会讲话

    二是建议对刑附民诉讼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刑附民诉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现在对赔偿标准争论较大,实践中是有差异的有必要完善,以解决司法难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们认为对刑诉法规定的物质损失的范围标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应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罪行的损害来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的赔偿自愿达成协议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刑附民不应适用单纯民诉的标准,这是由两个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单纯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赔偿是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抚慰救济的手段,而刑附民被告人不单要就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被害方安抚救济的方式。按单纯民事案件理赔,影响案件审理效果。如按民事标准赔,死亡赔偿金至少20万元,而刑事案件被告人百分之八十左右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难以承担如此高的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从表面看高的赔偿标准对被害人有利,实际上由于被害人不能承担高额赔偿,而被害人又对高额赔偿有期待,结果是被害方得不得任何赔偿,大大增加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这种情况在严重犯罪中尤为普遍。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如果规定安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同时规定双方可自愿达成协议,将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权利。

    三是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这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良好作用。我们认为还应当增加关于社会调查的建议,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环境进行了解,形成书面报告,以利于采取适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处理。特点审判,处理,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和权益。建议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增加听审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审理方式,判决,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建议草案对这些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和吸收。

    四是进一步晚上量刑体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当公正性,也是中央确定的一项司法制度,08年底最高法院开始量刑程序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效益,。草案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这对巩固量刑规范化改革重要成果推动改革深入发展非常必要。但草案仅规定在辩论阶段辩证双可以方就量刑辩论,仍不能解决当前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量刑问题还应该纳入法庭调查程序,使其贯穿法庭审理全过程。法庭辩论以调查为基础,量刑的相对独立要根据法庭调查来解决,量刑程序纳入调查后,对量刑的事实就会纳入听审的重点,因此,量刑也应纳入法庭调查。

上述是我们的建议。

各位专家,法院的工作长期以来得到了各界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希望在刑诉法的修改中再次得到支持。

说明:该报告内容为会场听记版,故可能与讲话者的讲话内容有一定的出入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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