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黄尔梅2011年刑事诉讼法年会讲话(2)
2011-10-31 16:55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http://sc.huatu.com/ 作者:四川华图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要科学设置诉讼监督制度,监督应该是有区别的,也应该遵循计划利于规则,。要处理好繁与简的关系,不同的案件,其复杂程度有差别,而且诉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有效利用诉讼资源,就有必要实行繁简区别,现行刑诉法对此已有规定,但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审判工作压力不断加大,标准越来越高 ,老百姓对质量、效率、效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繁简分流的力度,该简化的要尽可能的简到位,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规定更完备的程序和相当较长的审理时间使诉讼各方的精力重点投入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上,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刑诉法修改应该进一步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得到严格的实施,法律规定过于严格抽象,法官操作起来难度就比较大, 法律规定的越明确越细致,可操作性就越强,就越容易得到准确细致的实施。比如说,草案将量刑问题纳入了法庭辩论程序,使听审程序更为精细有利于准确公正量刑。又比如说,证据问题,证据好似刑事诉讼的核心,利用证据定罪量刑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也是法官面临的任务。现行刑诉法的规定, 相对比较严格,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趋势和当务之急。草案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应当录像,这就是对取证规定的一个细化,对确保取证规范,防止刑讯逼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去年,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实践性操作性比较强,促进了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能力的提高,希望这次刑诉法修改能够对两个证据规定加以鉴定吸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立足国情,合理解决人民法院的现实困难。立法一方面应当以先进理念为引导,另一方面,应该也需要内容现实,正视国情,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现在人民法院确实面临一些制约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这些问题,单靠人民法院从操作层面上处理,有相当的难度,需要立法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比如说,因为证据不足或瑕疵导致的定罪难或留有余地问题,超期羁押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误判问题,终审不终问题等等,希望在刑诉法修改中,能够正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为公正高效全力解决创造良好条件。下面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阐述几点如下:
一是建议设定科学合理的审限制度,草案对审理期限给予了一定得延长,非常必要,但从刑事审判实践看,草案规定的时间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延长。目前审理法院案子日渐增多,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审限过短,导致实际不能有效实行。如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实际需要的审理时间平均为10天,在内蒙古,光送达文书就要一个星期左右,实践中,多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都要以不同方式延长审限来完成审判工作。现行审判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了摆设,有损法律权威。此外,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重要完善,并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明显增加了法院审理的程序和工作量,审限理应做相应延长,以确保相关制度的落实。草案对一二审法院和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基本上是相同的。我们认为针对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应设定不同的审级,是继续解决审判工作难题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审级上看,一审中院审理的案件往往疑难复杂,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一般讲审理难度更大,需要时间更长,因此,一审中院的审限应长于基层法院。从案件内容来看,刑附民既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刑事赔偿,又要解决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等于将两个案子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需要开展积极调节,,必然花更长的时间。对死刑案来讲,证据审查更严格,政策把握需更慎重,审判管理环节更多,一二审均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对这类疑难复杂审理环节多的案件,审限应该长于普通案件。我们还建议,对专门性鉴定时间,对被告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查证时间不计入审限。实践中,不少案件需要做专门性的鉴定,所有鉴定均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山西云南等地法院审理案件的鉴定时间平均用时在一个月以上,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证据的现象也比较多,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也需要时间,这些工作都属于公检、鉴定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时间上法院都无法自主掌控,不计入审限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