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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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