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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九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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