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28-86755760
18010531292
四川分校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九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四章: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十九、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法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9-2 【失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四川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