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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四川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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