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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四川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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