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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四川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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