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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7)

2013-08-08 14:33:24 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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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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