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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0)

2013-08-08 14:33:24 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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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八十六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 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 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九十二条 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 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 控告、申诉登记表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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