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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 纪 律

2021-05-25 18:04: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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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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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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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bi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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