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四川人事考试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2021-05-25 18:04: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notice点击预约2023年国考&下半年四川省考,还可获取考情资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其他答疑栏目提供,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答疑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四川人事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川华图教育刊登本文,主要为了方便用户参考历史条例,不承担因信息传播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zui低服务年限;未满zui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考推荐

  历年入面分数 知识大普及 数读国考国 考空间站

  国考问答百科 报考指导 国考时间轴 申论备考

  国考行测备考 图书网课备考 公安联考公告预约

(编辑:Libinu)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