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二章 回 避由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其他答疑栏目提供,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答疑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四川人事考试网!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川华图教育刊登本文,主要为了方便用户参考历史条例,不承担因信息传播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考推荐
(编辑:Libinu)贴心微信公众号
四川公务员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