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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100万元以上”改为“10万元以上”。当事人将被限制出境。该新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摘自中国新闻网)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
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二)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三)关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条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3.延长公布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四)关于信用修复的修改
1.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别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五)关于惩戒措施的修改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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