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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单位犯罪

2014-03-04 10:08:3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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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 31 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l) 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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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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