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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2)

2013-06-03 16:30: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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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AN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五、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六、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②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甩。③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得作见证人的有: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2)默示方式变更、撤销: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八、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九、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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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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