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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

任职人选简章

 

    一、选拔计划

    本次计划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共611名,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544名,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67名(详见职位表)。

    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比例缩减该职位选拔计划。开考比例为5:1。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职位,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县(市、区)职位可放宽为3:1;三州所属各县职位可放宽为2:1。

    二、选拔原则

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是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实行差额考察。

四是坚持按需选拔,倾斜基层,倾斜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三、选拔范围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职位面向全国;其他职位面向全省。

    四、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2.年龄在23—40周岁之间(即出生时间在1970年8月20日-1988年8月20日之间)。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二)资格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律工作等),其中:

报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一年);

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一年);

报考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二年)。

法律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至201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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