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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4)

2014-03-17 10:08:2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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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 3 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 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 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 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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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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