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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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解析

2013-09-18 09:56:34 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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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故C项正确。

  2.D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4.D

  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故C项正确。

  6.A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

  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中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题干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9.D

  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

  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10.B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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