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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考组织单位在15天内完成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招聘单位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在网上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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