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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一、招考对象及范围

  1.新疆户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2.部分职位面向全国招考(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3.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4月25日)。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的配偶,仍在自治区乡镇工作的选调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8.具有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四地州农村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农民或村干部(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详见面向农民或村干部招录公务员职位备注栏说明);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未满三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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