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

您当前位置:四川人事考试网 >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 > 报考指导 > 2025四川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2025四川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2025-02-26 11:22:3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导读】华图四川事业单位考试(https://sc.huatu.com/sydw/)提供以下事业单位招考信息:2025四川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抵押权的具体含义,更多关于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事业编报名,事业编考试内容等信息,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或添加 客服号咨询!

2025年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

事业单位综合岗 医疗岗 教师岗 中烟/商烟

  点击查看2024上半年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汇总

  点击查看2024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汇总

  25年上,事业单位考试考试迎来重大改革,进入全省统考阶段。这一改革标志着四川事业单位考试招聘考试进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为考生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本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原本分散的各地市事业单位考试整合为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等方面实现统一。

  今年上半年预计3月初发布公告,4月20日左右举行笔试。

  今日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抵押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特征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制度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制度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其他规定 ①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例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项正确,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乙有义务提供其房产为银行的债权进行抵押担保。而乙却恶意挂失房产证另将房屋出卖,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C项: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无义务代为向银行还款,但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则构成无因管理,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C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一起加入学习交流群吧
四川事业编考试交流群
微信扫码群内组队备考
每日更新公务员招考资讯
分享试题、图书、网课等资料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