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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四川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2025-02-26 09:14: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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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上,事业单位考试考试迎来重大改革,进入全省统考阶段。这一改革标志着四川事业单位考试招聘考试进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为考生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本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原本分散的各地市事业单位考试整合为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等方面实现统一。

  今年上半年预计3月初发布公告,4月20日左右举行笔试。

  今日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在民法模块,定金、订金、违约金这三个词常作为混淆词汇考察。在生活中,这三个词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在这里,我们对于这三个词进行详细辨析。

对于这三个高频词汇,我们要摸清对它们的考察方式。常考的方式是:“定金”、“订金”混淆考察;“定金”、“违约金”混淆考察。那么,针对于考查方式,进行组对学习。

一、“定金”与“订金”

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我们知道了,“订金”是不具备法律作用的。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有法律作用,或者说能保证债务履行的是“定金”。

二、“定金”与“违约金”

上面我们讲过了“定金”,接下来我们说一下“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与“违约金”是考试中高频考察的词汇。在了解它们的意思后,我们来做一个对比。

1.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规定。

2. 定金是事先先行支付;违约金是违约后支付。

3.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例1·单选】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6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后乙违约,则甲获得( )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A.8万元 B.12万元

C.14万元 D.16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定金”与“违约金”。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题目中,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乙作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返还6*2=12万元。如果适用违约金法则,则应乙支付甲8万元,再归还先前甲支付的6万元,共14万元。所以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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