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报考条件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报考条件请看下文——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考试报名条件及费用:
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以及各个招录地区的报名条件都略有不同,这里以2021下半年成都公务员招录条件为参考——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2.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85年10月14日—2003年10月14日期间出生),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14日以后出生)。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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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职(含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除本公告已明确的时间外,报考者其他报名资格条件取得时间,均截止于报名时间的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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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网站确认缴费。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官网
甘孜公务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按照往年考情,预计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公告及报名网站还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首页“人事考试”专栏公布。直达网站及网址为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202.61.89.231/index.aspx)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大纲及科目:
四川地区普通公务员以及警务技术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执法勤务职位(含特警)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各占笔试总成绩的40%、30%、30%。>>>点击查看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科目及大纲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报考流程:
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
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
3.开始网报
(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
(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
(3)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5)报名成功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招录时间安排:
公告发布:预计2022年9月
报名时间:预计2022年9月
缴费时间:预计2022年9月
准考证打印:预计2022年10月
笔试时间:预计2022年10月
2022下半年甘孜公务员及人民警察备考资料:
常识模块法律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新法”上,今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了《民法典》,修改了《行政处罚法》,这些新法都需要重点关注。现在就谈谈热门话题“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行为其实并不陌生,过去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一个鸡蛋也会变炸弹”,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目前,就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有规定,即意味着该行为会涉及到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故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两个角度来分析高空抛物行为。
首先,从民法角度分析。
高空抛物是否等同与高空坠物?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坠”和“抛”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行为人为之。坠物往往是物的“脱落”,坠落时不能控制,而抛物往往是故意为之。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的作用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坠落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坠物。如果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行为责任属于抛物。第二,“抛物”“坠物”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其次,从刑法角度分析。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即从建筑物或者其它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能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但其实除了高空抛物罪的规定,我们还能从行为人抛物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从而更准确的进行行为定性。
比如,《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不是仅凭单一行为,而是要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地点、抛掷物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当然,当高空抛物行为触犯到刑法时,并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侵权赔偿。
例题:(单选题)孟某装修新房时与男友发生冲突,见男友打电话不理自己,非常生气,抢过手机随手从26楼扔出窗外,楼下一行人被砸中后脑勺,经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扔手机的主观心态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直接故意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案例中,孟某作为成年人从楼上将手机扔出窗外时,明知高空抛物存在较大风险仍继续实施,且最终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A项不符合题干信息,排除。
C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题干的情形描述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排除。
D项: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孟某生气扔手机并非希望路人被砸伤或者砸死,不符合直接故意。D项排除。
【标签】
【知识点】常识判断*法律*刑法
【难度】中等
(编辑:Nicj)贴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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