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 19:33:2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热 加微信领资料 领 APP模考刷题 爆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39.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侵害死者的姓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始
C.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D.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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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典》中有关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法条。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故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说法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侵害死者的姓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B项:根据《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始的说法错误。D项:根据《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也有继承权)故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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