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于欢案”的主角于欢刑满释放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于欢案”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在常识知识考试中,非法拘禁罪是一个高频的考点,然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伤亡的情况更是一个重难点。
情形一:若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此时应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定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情形二:若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故意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此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情形三:若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此时虽然有两个行为,但是zui后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罪。
情形四:若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此时若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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