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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蒙古公务员招录考试5310人公告(4)

2021-03-03 08:44:1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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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考者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未经资格复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体能测评

  1.报考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3.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不予补测,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面试

  (一)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

  (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报考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体能测评合格)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护照),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面试时,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八、总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九、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机构由自治区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职位人员的体检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人员的体检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职位人员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3.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职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职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被考察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3.被考察人员达不到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拟录用人员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试用期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调整工作机关(单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初任培训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四)服务期

  录用到“限制户籍(生源地)”职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需要政审”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职位表》中明确有zui低服务年限职位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在录用机关(单位)或其所在旗县(市、区)范围内zui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和城关镇等中心城区、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参公人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按照管理权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在录用机关(单位)或其所在旗县(市、区)的zui低服务年限及有关要求,同时录用人员要与招录机关(单位)签订zui低服务年限协议。

(编辑:w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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