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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

2014-07-01 15:22:07 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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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

  川人发〔2001〕68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以及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录用原则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考虑到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来源是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人民警察,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统一招考,各地不得自行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省人事厅为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的录用主管机关。

  拟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及接收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进行资格考试,择优选用。

  二、录用方案的编制与确定

  全省每年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一至二次统一招考。上半年的3月或下半年的8月为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的时间。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案根据职位空缺及工作需要拟定,其内容包括:录用单位、职位、名额、招考范围、报考对象、资格条件、考试的专业科目等。

  录用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录用方案,由省公安厅拟定,报省人事厅审定;

  (二)副省级市、市、州公安局及直属单位(含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安分局)的录用方案,由市、州公安局拟定,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省人事厅审定;

  (三)县(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的录用方案,由县(市)公安局拟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州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省人事厅审定。

  由省人事厅审查批准后的录用方案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办理录用手续的依据,省录用主管机关和用人单位要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

  三、资格审查与报考比例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统一组织,各市、州、县级人事、公安部门具体实施。用人单位根据录用主管机关审定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拟录用的职位;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

  招考公告报市、州政府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

  凡符合《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及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持招考公告所要求提供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考试前,按基本条件和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考职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严格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各级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以公安部门为主。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人事厅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不得低于5∶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由省录用主管机关征得用人单位和报考者同意后作适当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比例或没有调剂对象的,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录用计划被取消后;报考了该职位的考生可并入其他相同或相近职位。被取消的录用计划可结转下次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使用。特殊职位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面试中可含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按总分100分计算。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①不要求考专业科目的,统考笔试考分占80%;面试考分占20%;②需要考专业科目的,统考笔试考分占50%,面试考分占20%,专业科目考分占30%;③专业性特强的职位,统考笔试考分占30%,面试考分占20%,专业科目考分占50%。笔试、面试、专业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按上述①②③项规定的分数比例予以折合后计入总考分。

  (一)笔试

  统考笔试科目及相应的考试复习资料,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报名时公布复习的范围或资料。

  (二)面试

  在笔试的基础上,由省录用主管机关依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以规定分数比例予以折合后的笔试考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为3:l。由用人单位在本机关予以张榜公布。面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各市、县人事、公安部门具体实施。

  五、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

  面试后,由省公安厅根据录用职位和名额按照考生折合后的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的人选,并组织实施。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四川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试行)》执行。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因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六、考核

  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合格后,主要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各市、县公安局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回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对考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及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录用人民警察审批表》,并附面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考核材料,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副省级市、市、州公安局及直属单位(含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安分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副省级市、市、州人事局审批;

  (三)县(市)公安机关(不含副省级市、市公安局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安分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副省级市、市、州公安局审核,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副省级市、市、州人事局审批。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按照评授警衔的规定报批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专业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

  八、纪律与监督

  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6号文件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录用主管机关加强对考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考录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暂停其进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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