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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6)

2013-07-30 11:41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2012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16.【答案】D。解析: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17.【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消灭的不是诉权,而是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起诉,但难以胜诉,所以A项、D项错误。尽管胜诉权被消灭,但权利人之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对方愿意将财产归还权利人,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他是当然的权利人,不认为是不当得利。故B项是错误的。C项正确,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所谓胜诉权是指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了。

  18.【答案】A。解析: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物权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9.【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0.【答案】B。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21.【答案】A。解析:担保物权种类是固定的,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BCD三项为用益物权。

  22.【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AB项是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D项是约定不能转让的情形,所以本题C为正确答案。

  23.【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规定。A错误。

  定金是债权的担保方式,违约金不是一种担保方式。B错误。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C正确。

  定金的支付时间是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与违约与否无关。D错误。

  24.【答案】B。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5.【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题中李某已经定居在上海,故上海是其住所。

  26.【答案】D。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7.【答案】B。解析:特定之债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

  28.【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甲乙签订的主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应是10万元。按照定金罚则,乙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而甲方多付的5万元乙方也应返还,所以乙方共返还甲方25万元。B项正确。

  29.【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代位继承,B正确。

  30.【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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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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