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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

2013-06-25 15:54: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成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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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 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 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 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本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应不少于4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招聘单位简况;

  (二) 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 报名及审查方法;

  (四) 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

  (五) 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六) 体检、考察的标准和要求;

  (七) 咨询电话、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格条件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重点审查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放宽至1∶2。
 

  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工作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核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考试方式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笔试可采取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并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与外界信息断隔,确保不泄密、不出考试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笔试成绩中加分。

  第二十七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和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2至1∶6之间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面试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不设专业科目笔试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设置专业科目笔试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步程序:

  (一)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经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 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所需人员。

  (三) 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 其他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可直接进行考核招聘的人员。
 

  第五章 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对进入体检、考察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体检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招聘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岗位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考察内容为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体检、考察环节中如出现缺额,可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七条 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条件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或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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