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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优秀标准,严格控制优秀比例。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2%,*多不超过15%。
第十条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期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原则是: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有不连续的两次“基本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各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
(一)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六)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的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学习情况,廉洁自律和出勤情况。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应坚持实用、简便的原则,采用《考核手册》由本人如实记载与主管领导人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平时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素材,是主管领导人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将《考核手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交主管领导人。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项规定的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年终一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未进行考核工作的单位,一律不得兑现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除学校可按学年进行考核外,其余的与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统一汇总,于翌年3月底前将《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当年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 当年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离岗待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三十五条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
第三十七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第三十八条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而又无职(技术等级)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低的,则不再降低。
第四十条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一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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