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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婚姻法(3)

2013-06-03 16:26:3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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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1)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

  (一)协议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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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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