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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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5)

2012-08-10 09:33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华图 来源:四川华图

【导读】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


  29.【参考答案】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


  (3)“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既遂。因为危 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 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4)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30.【参考答案】


  甲、乙、丙是共同犯罪。其中甲乙丙构成盗窃罪既遂,甲单独构成放火罪。甲交代的事实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交代的事实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甲犯有盗窃罪、放火罪、抢劫罪,情节恶劣,同时其有自首情节,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乙犯有盗窃罪,诈骗罪,情节恶劣,但其也有自首情 节,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丙只犯有盗窃罪,且未亲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6.【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甲有欺诈行为,故本题选D。


  37.【答案】C。


  38.【答案】D。解析: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 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 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9.【答案】A。解析: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40.【答案】D。


  41.【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84 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2.【答案】B。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3.【答案】A。


  44.【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10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5.【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99 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51.【答案】BC。解析: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2.【答案】ABD。


  53.【答案】ABCD。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埋藏物;善意取得等。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54.【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5.【答案】BC。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 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 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民法通则》 第62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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