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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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模拟试卷(1)(8)

2012-08-01 18:17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华图 来源:四川华图

【导读】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



  三、简答题


  41.答:(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2.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受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一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43.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


  (2)有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种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才能实现。


  四、论述题


  44.答:《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剐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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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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