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1 18:17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华图 来源:四川华图
11.B【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12.C【解析】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所有权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故选C。
13.B【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352”号红木家具没有交付给周某,甲公司仍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公司也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A、C、D三项均违背了《合同法》第l42条的规定。
14.A【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此题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选A。
15.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倾向,都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该选项排除。B项丧失商业信誉完全符合第6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C项转移财产,缺少法条关于转移财产的目的界定,即转移财产必须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此选项也应排除。D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也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该题意。
16.C【解析】《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由此可知此题中的情况属于违约行为。故选C。
17.B【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方合同不是一回事。
18.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需要公证机关公证。故选D。
19.C【解析】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张某捏造事实并进行传播,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20.B【解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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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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