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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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