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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2年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简章》和德阳市委组织部、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减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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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条件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①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7日及 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5月17日及以后出 生)。

  ②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应 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 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 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②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2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公安类专业目录详见《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目录》(附件2)。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 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 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5月17日。

  (7) 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7日服务滿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 17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2.人民警察学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2)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学员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7日及 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 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 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 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17日服务滿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5月 17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3、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考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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