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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2021-10-22 16:39:5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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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发〔2006〕3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中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市监党组〔2020〕4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我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2号,经费来源为财政定项补助。主要承担全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考核招聘岗位和名额

  招聘岗位及名额: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人员3名。

  岗位类别:专业技术。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范围内招聘符合《2021年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1)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

  取得招聘岗位所需职称(职业)资格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0月1日。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学位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政治可靠,品行端正。

  3.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的回避规定。

  4.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7.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8.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二)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现场接收报名材料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三)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2号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楼办公室。

  2.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28-84443715

  (四)报名时所需资料

  应聘人员持以下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1.按要求填写《2021年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现场提交纸质材料1份。

  2.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3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本人有效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自备本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5.本人持有的符合应聘条件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将科研成果目录(含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填写在《2021年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上(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决定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其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市州级及以下机关事业人员需提供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

  应聘人员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五)资格审查

  收到报名材料后,由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科研成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其中留学人员应持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参加资格审查。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方专业认定,认定结果与招聘专业一致的视为专业条件合格。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一)面试方式

  参照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应聘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二)面试资格人员的确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取得面试入围资格。

  (三)面试资格手续的办理

  获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名单及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官方网站(http://www.gjwhzj.cn/)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注意查阅。

  (四)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面试内容

  主要就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进行全面考核。

  (六)面试成绩计算办法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七)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官方网站(http://www.gjwhzj.cn/)公布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及体检具体事项。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和面试成绩,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招聘单位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应聘人员成绩公布。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按规定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所有参加面试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与应聘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八、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官方网站(http://www.gjwhzj.cn/)、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cjgj.sc.gov.cn/)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审核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且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相关事项提示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确保每一位应聘人员的安全健康,请配合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一)请各位应聘人员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提前通过微信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面试,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注意社交距离。

  (三)应聘人员进入报名、面试地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报名、面试地点。

  (四)为避免影响报名、面试工作,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川的应聘人员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应聘人员,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成都市区域内,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报名、面试当天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交于现场工作人员查验。

  (五)报名、面试期间,应聘人员要自觉遵守秩序,与其他应聘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报名、面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十一、纪律与监督

  招聘单位在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中,将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报名咨询电话:028-84443715

  监督电话:028-83315579

  附件:1.2021年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2.2021年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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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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